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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法学专业2016级本科(3)班内蒙古籍学生刘洋(女),2015年考入我校预科班,总分为:404分, 2016年被我院正式录取。该生因不适应南方温热气候,出现严重水土不服,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本人申请转河南郑州工商学院就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及《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广师院〔2015〕261号)有关规定,我院经研究,拟同意该生转出。现将该生转学申请予公示。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10月8日前与教务处邱老师联系。
联系电话:020-38256437。
教务处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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