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核准稿)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广东民族学院,创办于1957年。学校于1961年从广州迁至海南通什办学,1982年回迁广州办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校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开始向职业技术师范教育转型发展;1998年更名为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成为全国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之一;2002年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原广东省机械学校、2005年原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先后并入学校;2018年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学校于1977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04年开始招收国际留学生,2006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7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办学以来,学校虽数易其名,但初心不改,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之使命,秉承“厚德博学 唯实求新”的校训精神,以“服务产业、引领职教”为办学理念,以“技高为师、身正为范”为人才培养定位,突出技术性、师范性、民族性办学特色,致力于培养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并承担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任务,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服务好科技自立自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国家战略需求,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冲击世界水平技术师范大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广师大;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PNU。
学校网址是http://www.gpn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学校现有五个校区,分别是东校区、西校区、北校区、白云校区、河源校区。东校区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西校区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北校区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83号,白云校区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河源校区地址是河源市东源县东环路教育城内。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推进学科交叉发展,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七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奖惩、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等。
(三)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学历教育与培训,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依法依规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联合办学和国际及港澳台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业证书。
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保障教学中心地位,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完善校内评估工作机制,定期公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立有效的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推动科研与教学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六条 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氛围,倡导唯实求新的学术风气,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一体化,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积极为产业升级转型提供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与科技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发挥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优势,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打造富有民族性、技术性、师范性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条 学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自身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创出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工会常务副主席等可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学校对学院进行目标管理,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方案,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根据学校的指导意见和有关制度,制定学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业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在学院和其他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及科研机构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学院(机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等学术事务,以及处理学术道德问题。讨论其他事务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评议与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类别的设置和调整,建设与评估等工作。
(三)审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队伍建设。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学校领导、学位授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院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席代为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四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责包括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第四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召开职称评审会议。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依法建立监督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和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建立健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选举和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进行,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并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才成长、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学校团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分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称评聘、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相对应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记录师德师风档案,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校企合作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和违纪处分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重视学生成长成才,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辅导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助学服务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制,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构建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保护和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逐步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理事会成员主要由以下方面代表构成:学校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权责和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是学校重大战略决策的咨询机构和非行政常设机构,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教育管理专家等人士组成,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依照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的主要职能是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及前身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依法成立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宗旨是加强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凝聚校友,共谋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投资、举办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 唯实求新”,字体为鲁迅体。图示: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建校时间和徽标图案组成。徽标图案以学校标志性建筑广东工业实训中心为设计元素,徽标造型呈上升趋势,象征学校求实稳健的发展态势,造型中的波浪纹,赋予标志以空间与张力,具有强烈的动感,寓意学校立足广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蓬勃发展的气势。校徽主色调为绿色(颜色代码CMYK:95、45、95、5)和红色(颜色代码CMYK:0、100、100、0),白色(颜色代码CMYK:0、0、0、0)底衬托。图示: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图案由学校校徽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校旗尺寸参照国旗标准尺寸,呈横长方形,旗长与旗高的比例为3:2。校旗底色为白色(颜色代码CMYK:0、0、0、0),校徽位于旗面高二分之一等分往上并居中于旗面旗长,中、英文校名依次位于校徽下方,中文校名为红色(颜色代码CMYK:0、100、100、0),英文校名为黑色(颜色代码CMYK:0、0、0、100)。图示: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为《在成长中自强不息》,由黄昂作词、陈艺峤作曲。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6日。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全委会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常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全委会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学校依据本章程审查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
学校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管理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常委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