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确保教职工能及时、准确地享受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政策红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至2027年12月31日。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财务服务工作质量,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教职工幸福感,经参考兄弟院校经验和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
年度考核奖、单独发放的基础绩效奖、科研奖励、教学奖励、科研项目绩效等。上述奖励合并后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计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额计算方法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附件1中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位纳税人,此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三、注意事项
1.可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的人员包括: 在编人员、人事代理。
2.科研项目绩效申报日期:每年12月份申报的科研项目绩效默认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余月份申报的默认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
3.请大家密切关注“年终奖无效发放区域”(附件2),避免金额掉入无效区域内,造成损失。无效区域介于{36,000.00-38,566.67}、{144,000.00-160,500.00}、{300,000.00-318,333.33}、{420,000.00-447,500.00}、{660,000.00-706,538.46}、{960,000.00-1,120,000.00}。
4.教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最终的税额以个税APP中汇算清缴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彭志成38256666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