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等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需对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劳务范畴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申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自然人(包含学校外聘人员、校外人员和校内学生)提供的以下七类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常见服务类型和业务场景详见附件1。

(二)境外自然人(包含学校外教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均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

二、计税规则

(一)境内自然人

每人单次(日)不含税发放金额≥1000元的,全额代扣代缴申报增值税;不足1000元的,不代扣增值税,学校仍需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

增值税征收率:1%(根据现行政策,减按1%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加税费征收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50%(根据现行政策,减按3.5%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二)境外自然人

境外自然人在境内提供劳务,按照增值税税率6%全额计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向境外自然人征收。

三、发票要求

(一)政策刚性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学校向境内自然人申报政策规定的以上七类增值税应税劳务费,无论金额大小,境内自然人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学校向境外自然人发放的劳务费,无论金额大小,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二)如何开具发票:由提供劳务的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当地税务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将电子发票原件发送给经办人申报劳务费报销使用。电子税务局APP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购买方信息须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24400004558595242)。

发票开具内容:发票项目须与劳务服务实际内容一致。

(三)涉税税费说明:劳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劳务提供方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缴纳,税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部依法代扣代缴。

(四)开票规范说明:经费负责人为劳务费报销第一责任人,严禁虚构劳务套取经费,蓄意拆分劳务报酬金额等违规行为。劳务费发票销售方信息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价税合计金额须与收入申报单信息严格一致。请具体经办人提前与劳务提供方明确发票开具要求,避免因发票不合规影响正常报销进度。财务部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报销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单据予以退回。

(五)发票时效说明:税务系统实时监控开票收入信息,具体经办人收到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后需及时办理收入申报,原则上在当年度开具的发票需在当年完成劳务报销,否则将影响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涉税申报。如预计当年无法完成报销,经办人须及时联系劳务人员作废原发票,并于次年度重新开具。

四、申报流程操作指引

(一)经办人根据劳务提供方的劳务服务类型,区分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选择申报的对应劳务类型。因核算统计需要,劳务费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培训劳务费,应选择收入申报系统的“培训劳务费”项目类型填报。具体申报流程指引详见附件3。

(二)报销材料: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发票由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劳务的自然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劳务无需提供发票)、劳务薪酬申报表、职称证书、预算表、签到表、会议文件、开班通知、课程表、学员名单等具体详实材料,以备后期审计巡察检查使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财税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因政策从初步落地到完善执行,需要时间过渡完善,后期如遇政策调整或申报系统更新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联系人:马老师,020-32234614。

附件:1.常见服务类型业务场景与劳务税费计算举例

    2.电子税务局APP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指引

    3.关于增值税应税服务劳务费的申报操作指引

财务部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