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一、考核时点:9月30日(10月31日为财政厅对教育厅考核的时点,教育厅对高校的考核时点为每年9月30日)
三、2014年及以前年度的结转资金:2015年未使用完毕的(不论金额多少)、项目余额在10000元以下的,财政部门将全部收回不再结转。
如已签定合同等需要支付款项的,请在12月15日前支付完毕,否则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将无法支付。学院亦无相应经费支付。
(一)全院的结转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实到财政经费9%,超过9%的部分财政部门将不予结转。
(二)本年度新下达的资金,如本年度从未支付任何款项,财政部门将收回统筹;如已使用部分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以我院为例,如2015年创新强校资金2281.61万元未支付任何款项,财政部门将全部收回不再结转。)
(三)本年度新下达的资金,如的确未符合支付条件,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全院总量不得超过9%。
(四)项目余额在10000元以下的指标财政部门不予结转。